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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部盗版DVD侵权案

来源:保定人才网 时间:2019-02-13 作者:保定人才网 浏览量: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增加了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如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具有合法来源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对加重了发行、出租者的举证责任。于是一些国外影视制片公司也由此启动了针对销售盗版影碟行为的法律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 情 回 顾
公证人员购得41部盗版影碟
    2002年2月25日,公证人员高阳、耿桂明及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张兰在上海雅图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所在地雅图音像大世界、上海市公平路316号等处购买了共计41部盗版DVD影视作品,其中上海市公平路316号的房屋产权人为曾扣亮,他在这之前已向虹口区工商部门申请了亮亮烟杂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时代华纳等公司提出11起诉讼
    2002年10月,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迪斯尼公司、环球城市制片公司、时代华纳娱乐公司以其是这41部DVD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11起诉讼,分别诉称上海雅图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沪声音像有限公司、曾扣亮、上海合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四被告未经四原告许可,擅自销售四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多部影视作品的盗版DVD影碟,侵犯了四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提供盗版音像制品生产厂家的名称、停止销售盗版音像制品,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四原告从人民币20万元到80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四原告为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判处被告赔偿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分别判决被告合众企业、雅图影视及曾扣亮停止对上述原告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至6.5万元不等。
争 议 焦 点
原告所提供的公证文书是否有效?
    影视公司提出,公证申请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在申请公证时未得到原告福克斯公司的授权,其并非利害关系人,因此公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证文书应为无效。
法院: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而《公证程序规则》除了第七、第八、第九条要求公证机关对公证当事人的身份,及其与公证事项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审查外,其他并无规定。因此,对于“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作广义的理解。从现有证据看,涉案公证程序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四原告将证明被告销售盗版DVD影碟事实的该公证书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也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公证文书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应当具有证据效力。
作为房屋所有人曾扣亮是否应负民事责任?
    法院:被告曾扣亮不仅是上海市公平路316号房屋的产权人,同时也是在该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的亮亮烟杂店的经营者,应当了解、掌握该房屋内的使用及经营情况。原告已经证实上海市公平路316号房屋内曾有人销售涉案盗版DVD影碟的事实,因此,作为该房屋产权人及该地经营者的曾扣亮,有义务说明是何人实施了销售涉案盗版DVD影碟的行为。虽然曾扣亮提供了租赁合同用以证明房屋已出租给他人,但该合同并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即该租赁行为并未经法定形式确定,也举不出其他房屋确有租赁的事实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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