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2018年9月入职m公司,入职时劳动合同签订的职位是合同管理员,并约定员工连续旷工五天,m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2019年8月m公司实行了新的员工考勤制度,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二天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此考勤制度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向公司全体员工传达。
2019年9月,苏某因事请假二天未获m公司批准的情况下休假二天,m公司按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二天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了与苏某的劳动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订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苏某向m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m公司解除苏某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w元。结果: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苏某的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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