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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种情形下,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保定人才网 时间:2021-11-15 作者:保定人才网 浏览量: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最常见的有四大类合同,分别是公司经营类合同(如销售合同)、投融资债权类合同(如投资合作协议)、股权期权类合同(如股权转让协议)和员工管理类合同。

    在员工管理类合同中劳动类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很关心的,劳动类合同分为聘用合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我们都知道相较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些好处,这导致员工方很想签这种合同,而企业方却尽量避免签这种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

    要细数的话,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好处挺多,但主要就是以下这三项:

    1、短期内不会出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问题,减少了劳动者被解雇的可能性;

    2、用人单位裁员时,法规规定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3、用人单位应签而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索要赔偿,赔偿力度还不低。

    那么到底在哪些情况下,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二、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5种情形

1、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这是一种法律推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需要立即与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时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成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

    所以,告诫有些自作聪明的老板或HR,不要以为只要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就永远没有机会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恰恰相反,这样做,只会来得更快!

2、员工已经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员工提出续签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连续”二字,如果员工在其中存在中断的,例如有些员工工作了8年,后来离职6个月再回公司,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本条规定,无权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员工已经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企业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同意续签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企业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有些企业,在员工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时,虽然不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这时,员工只要同意续签,企业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能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员工自己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是可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视为员工自己放弃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法律不应当干预。

    那么,如果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事后反悔,以自己已经在该企业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为由,要求将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不会得到支持呢?现在的司法实务中,大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认为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不会支持员工的诉求,所以,员工必须慎重。

4、企业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在该企业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这种情形与前面的情形怎么区别?

    这是很多HR疑惑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理解,这里的“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意义绝非是说企业原来都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现在开始签订劳动合同,而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等用人单位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此之前,这些事业单位实行的都是“铁饭碗”的人事管理制度。国企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与之类似,这里指的是国企改制打破铁饭碗,要求重新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单位之所以放弃原来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加强用工的灵活性,再加上这类单位中的员工一般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已经在该单位工作较长时间,很多都超过了10年。

    如果只要满足“连续工作满10年”的标准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势必导致这类单位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初就必须与大部分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加强用工的灵活性的初衷不符,因此,此种情形下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必须更加严格。

    在这种情形下,签订无固定期限除了连续工作满十年之外,还需要另一个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也不能要求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此种情形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其一,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个问题是强调“连续”二字,也就是说,即使已经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不是连续签订的,例如中间签订了一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员工就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到这里,有些HR或者老板是不是已经在心里笑得裂开了嘴呢?

    只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这里的“两次”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如果施行前已经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这些次数不计入此处的“两次”内。

    另外,这里强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果连续签订两次甚至更多次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连续签订的,如果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存在中断情形或者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隔断情形,则也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即劳动者不存在可以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因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或者培训仍然不胜任工作可以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其三,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四,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

    对前三点,现在争议不大,但是第四点,争议较大,即此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一种观点认为,此处将“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特意注明,就是为了强调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签订需要双方的同意,因为既然是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否则,完全不应当出现这9个字。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仅仅是阐明劳动合同续签的事实,因为在双方已经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属于续签劳动合同。

    对此争议,现在还没有全国统一规定,但有些地方对此有明确规定,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密切关注当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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