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面试时需要了解哪些问题?企业面试职员需要告知哪些问题?
来源:保定人才网
时间:2022-04-26
作者:保定人才网
浏览量: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遇到合适的候选人邀约面谈时,劳动法规要求告知哪些内容呢?
其实企业应当将以下7个方面的情况告知候选人:
(1)工作内容和职责;
(2)工作条件和要求;
(3)工作地点和现场情况;
(4)存在的职业危害和防范措施;
(5)安全生产状况及注意事项;
(6)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7)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企业其他基本情况。
用工单位与邀约前来面谈的候选人面谈,属于互相了解情况并磋商劳动合同内容的过程。法律规定这个过程双方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明确列出了上述七项具体的法定告知情形。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有如实告知义务,区别在于:用人单位告知义务要主动,劳动者则无需主动告知。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第6、7项内容:
第6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通常并没有预先确定的数字,需要双方在面谈中协商确定。经过这个协商确定的过程,企业便已履行告知义务。
第7项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在面谈阶段,是规定“有问必答”的情形,即员工问就必须答;员工不问,可以主动告知也可以不主动告知。根据现有司法实践及法律界通常的理解,这些是指用人单位的资质、规模、规章制度等基本情况。比如,用人单位是国有、私有还是跨国公司?营业额有多少?人员有多少规模?劳动纪律、晋升制度、考核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什么情况?有没有签订集体合同?这些情况事关候选人未来的职业发展或工作条件,属于劳动者有知情权而用工单位有告知义务的范围。但这些情况较为繁琐,所以法律规定是“有问必答”。如果劳动者在面谈磋商时不关心这些情况,企业就不需要在面谈磋商阶段履行告知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等到员工入职时,这些企业基本情况,特别是有关企业规章制度的部分,企业在入职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形成文本记录备存,以防劳动争议时有据可依。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8条。
例如:
某公司发布广告称招聘业务员。小C应聘。面试时,经理告知小C说,业务员需要到生产部工作三个月,以了解产品。小C同意。入职时,小C填写了入职表,岗位为业务员。企业拿来生产部的合同让小C签署,但小C未签。双方因此没有签订合同。入职后,小C在车间做了三个月。期间,经理找小C谈过几次话,并曾说有人反映小C做事比较慢。三个月期满,小C找经理要求回到业务部,未得到许可。小C辞职,并举报到劳动局。
解释: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在招聘时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有告知员工真实“工作内容”的义务。本例中,从经理前后行为看,似乎是认为小C不适合做业务员。但无论企业是有意打着招业务员的旗号招聘生产部员工,还是企业在面谈中发现小C更适合做生产部员工,经理都应该在面谈时告知小C入职后的真实“工作内容”。经理在面试阶段便告知候选人入职后需要到生产部工作三个月。但三个月结束后,却不允许小C回业务部。这种做法已经违背面谈时企业对员工的承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告知义务。在本例中,如果员工申诉,要求企业安排其到业务员岗位,或要求企业赔偿其实际损失,其主张会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