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困难补助金使用办法
(修订案)》的通知
各公证处:
《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困难补助金使用办法(修订案)》已经协会五届第四次会长办公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公证处严格依照《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困难补助金使用办法(修订案)》开展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郑杉杉 电话:62184408-103
上海市公证协会
2018年8月28日
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困难补助金使用办法(修订案)
(2008年11月4日协会三届第十七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8年8月23日协会五届第四次会长办公会议第一次修订。)
为关心会员生活,补助伤、病、残、遭受灾害、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会员,抚恤亡故会员的家属,规范补助金的使用,现规定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本市执业公证员及已在团体会员中登记的公证员助理、行政人员及辅助人员。
二、执业公证员一次性困难补助(慰问、抚恤)的条件和标准
序号 |
补助条件 |
补助标准 |
1 |
因病住院治疗、手术 |
2000-5000元 |
2 |
患癌症等总工会规定的重大疾病 |
5000-10000元 |
3 |
因伤病或意外致残 |
5000-10000元 |
4 |
遭受灾害(如家中因火灾、水灾等)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
10000-20000元 |
5 |
因病或意外亡故,家属抚恤金 |
5000-10000元 |
6 |
因意外或患重疾,导致生活困难 |
10000-20000元 |
7 |
其他特殊困难 |
2000-10000元 |
三、公证员助理及行政人员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执业公证员补助标准减半执行。受补助对象同时符合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补助按最高的一项标准执行。
四、补助金使用程序
1 、各公证处按照上述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根据本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行政人员的实际情况,向市公证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2 、使用补助金的书面申请,应经协会秘书处经办人员核实,会长审批。
3 、会长批准后,由秘书处经办人员向有关公证处发放。
4 、困难补助审批程序按照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5 、适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七项的困难补助,由协会秘书处报分管会长审批。分管会长认为需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应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讨论。
五、补助金的来源和计划
1 、协会会费。
2 、保险公司保险费的返还。
3 、每年会员困难补助金应列入当年协会财务预算计划。
送:市司法局办公室、政治部人事警务处、公证工作管理处
发: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
上海市公证协会 2018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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