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证处:
为加强公证行业规范化建设,树立公证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现将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行业徽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公通〔2018〕5号)、《关于印发<中国公证行业标识制作规范>的通知》(中公通〔2018〕12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处根据文件精神,于6月30日之前完成徽标、室外标识的更换工作。对于室内标识的使用,有条件更换的尽快更换,无条件更换的,要尽量缩短装饰装修间隔时间,再次装饰装修时,要与中国公证行业徽标、中国公证行业室内标识的使用一体设计。
特此通知。
联系人:郑杉杉
电 话:62184408 * 103
附件1:《关于印发<中国公证行业徽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2:《关于印发<中国公证行业标识制作规范>的通知》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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