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人口迁移的变化曲线是平滑的,然而在中国,1949年之后的人口迁移历程却有着大起大落的波动性。
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年代,人口迁移受到国家政策的极大影响。以户籍登记的迁移人口规模变化来看,这一时期的人口迁移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流量大,流向主要是从沿海流向内地和边疆,从农村流向城镇,组织性强。
建国初,政府实行了自由迁移的政策,农民进城或沿传统路线“闯关东”、“走西口”。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改变工业布局,把沿海大批科研机构、工业密集工厂内迁至西北、西南边疆省区,大批农民被征调进城镇、矿山当工人,大批职工家属也应需要而随迁。据统计,1954年迁移人口超过4000万,到1960年达到6515万。
流量减少,流向主要是由城市流向农村,且没有规律。
从60年代起,中苏关系紧张,导致大量因备战而搬迁的工厂无法运转,在此期间人口迁移规模开始减缓。根据资料,1962年我国的人口迁移总量4436万人,1963年已降至2695万人。
十年“文革”,以学生录取分配和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要原因的正常迁移人口大为减少,1968年的迁移人口降为600万,是建国以来的最低点。1970年前后,1700万上山下乡的知青和1000万下放干部成为迁移人口的主体,迁移量有所回升。
这一时期人口的迁移和国家的迁移政策密切相关,流动方向和现在的人口流动完全不一样。
主要迁移方式有四种:
1.国家有组织地从东部沿海各大城市抽调大批工人、干部和技术人员支援东北、华北、华中、西南等工业重地建设;
2.动员大批复员转业军人和城市知识青年到新疆、内蒙古、黑龙江等省区安家落户,参加国营农场建设;
3.大量农村人口从东部稠密区移向地广人稀的东北、内蒙古、西北和江西、云南、贵州等地;
4.大批农民被调入城镇、矿山做职工。
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0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这期间,中国的户籍管理尚属于宽松,人口迁移未受到大的限制。
全国人大常委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限制农民进城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有相关准予证明。此后,城乡之间泾渭分明,迁徙受到限制,农民向城市流动被称为“盲流”。
第四届全国人大会议修宪,删除《宪法》中“居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条款。《户口登记条例》才符合宪法规定。
我国实行允许农村人口自带口粮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以来,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的规模迅速发展,形成中国十多年来农村劳动力的大转移。
与国际上通用的定义相比,我国对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的定义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由于独特的户籍制度的存在,人口移动后是否改变户籍就成为了区分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的主要标志。
没有户籍变动的进城务工者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在中国被称为“流动人口”(现居地与户口等级低不属同一乡镇,且离开时间超过半年的人)。根据《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数据,1982年中国流动人口的数量仅为657万人,但到1987年就猛增至1810万人。此后,流动人口的增长更是势不可挡,几乎每年以翻倍的速度增长。至2014年最新统计数据,全国流动人口已达到2.53亿人,约占到全国人口五分之一。
1980年至今,在这个人口流动显著增强的时期,流向的逆转更引人瞩目。
上世纪80年代,吸纳流动人口的城市主要是东北老工业基地、中西部资源城市、工业城市和省会城市;90年代,珠三角、长三角地区例如深圳、东莞、温州、无锡等制造业为主的城市成为流向的选择;到2000年后,东部沿海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成为吸纳流动人口的重点。
近年,经济活力和劳动力需求成为了人口流动的风向标。根据2010年-2015年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在2008年经济危机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又影响了流动人口的重新分布。原来的主要流入地区劳动力需求减弱后,长距离人口流动开始减少,出现以省会城市为中心的流动态势。但流动人口继续向沿海、沿江、沿主要交通线地区聚集的长期趋势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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