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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