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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

来源:保定人才网 时间:2019-01-11 作者:保定人才网 浏览量: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修改为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 将第六十九条中的 “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 修改为 “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 将第九十四条中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修改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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