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提起诉讼已成为权利救济和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据了解,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872件,涉案金额达7亿余元;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数435件,法院改判数239件;移送虚假诉讼刑事案件136件249人,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件32人。目前,虚假诉讼监督已从专项监督走向常态化监督。
1月3日上午,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情况通报会上,就5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进行了解析。
1.张某某与赵某乙等13人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起,以赵某甲为首的团伙开始从事放贷业务。在放贷过程中,利用不特定人急需用钱心理,欺骗诱惑债务人签下远超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制造与借款合同记载金额相对应的资金走账记录,再以转账或取现方式扣除相关款项。债务人到期未能还款后,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归还虚高本金及相应利息。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以赵某甲为首的团伙由张某某出面,以债权人身份先后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13件民事诉讼,分别诉求赵某乙等13人归还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涉及债务总计上百万元。西湖区法院陆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情形,依职权立案审查。经初查认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西湖区检察院直接介入,引导取证,完整掌握了张某某等人实施虚假诉讼的证据。2018年7月、9月,西湖区检察院分两次向西湖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上述13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予以再审,依法纠正。西湖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再审认定上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情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撤销原案判决。该职业放贷团伙成员在被刑事立案后,目前也已被依法逮捕。
【典型意义】某些职业放贷团伙利用不特定人员急需用钱心理,采用引诱欺骗等方式,促使债务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虚增债务,再以虚高的金额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非法获取高额利益。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
2.刘某某等136人与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31日,嘉兴市秀洲区某某镇政府与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就村庄整理启动区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底至2013年初,刘某某等包工头分别与公司项目负责人就涉案工程签订《建筑分项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分包工程项目。工程开工后,公司出现资金周转问题,面临巨额债务,工程逐步处于停工状态。
2014年8月11日,镇政府根据各包工头上报的工程联系单,垫付工人工资600万余元,已足额垫付工人工资。各包工头取得全部垫付款后,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给工人,其余款项挪作他用。2015年10月,各包工头为取得在执行中的优势地位和索取超额利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串通,采用伪造工人名单、工资发放表或者欠条的方式,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136名工人的名义向嘉兴市秀洲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400余万元。同年10月,经法院调解,由公司支付工资款共计360余万元。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审查查明刘某某等人与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互串通,伪造证据后向法院起诉的事实。经提请抗诉,由嘉兴市检察院陆续作出136份民事抗诉书,向嘉兴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嘉兴市中级法院将102件案件指令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再审。再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撤销原102份民事调解书,驳回刘某某等102人的起诉。另34件案件,嘉兴市中级法院正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在建筑市场,一些不法分包人为获取超额利润,或者弥补其他损失,利用工人工资在执行分配中优先的法律地位,采用冒用工人名义、伪造工人工资等方式制造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获取非法利益。这类虚假诉讼案件在近年多发,一般具有当事人众多、总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深重的特征。本系列案是省内案件数量最大的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案件之一。
3.倪某某与郑某某、金某某、沈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5月,倪某某向魏某借款参与赌博。2016年3月,倪某某因与他人民事纠纷,房产被查封、拍卖。2017年5月,魏某向倪某某催讨剩余债务75万元。因无钱可还,倪某某让魏某向法院起诉参与上述查封、拍卖财产分配。因魏某无法提供银行流水,遂指使郑某某、金某某、沈某某三人冒充债主,串通倪某某伪造借条,内容为倪某某向该3人各借款25万元。之后魏某指使郑某某、金某某、沈某某凭借上述伪造借条,分别向绍兴市柯桥区法院起诉。柯桥区法院作出3份民事调解书。此后,沈某某、金某某、郑某某三人通过倪某某执行分配方案,各分到7万多元执行款,均已转账给魏某。
2014年2月,赵某某、魏某两人合伙出资开办绍兴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公司倒闭。后该公司、赵某某的债权人陆续起诉,要求归还欠款。法院支持债权人诉请并进入执行程序。魏某遂串通赵某某、金某某、沈某某等7人,虚构赵某某与其余6人存在借贷事实,由赵某某向该6人出具7张虚假借条,并凭借伪造的借条,分别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某某归还合计19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以参与赵某某名下拍卖所得执行款的分配。该7案,当事人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柯桥区法院分别作出相应民事调解书。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绍兴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上述案件有虚假诉讼嫌疑,可能涉嫌犯罪,于2018年6月7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该刑事案件尚处公安机关侦查阶段。2018年9月7日,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法院发出10份再审检察建议。2018年11月1日,柯桥区法院认为,原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同月22日,该院依法开庭审理该系列案,并于同月26日作出10份民事判决书,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骗取法院调解书以达到非法获利目的的系列案件。案件当事人多、涉及面广,且同一批当事人多次串通、伪造不同法律关系中的证据,制造虚假诉讼。
4.王某甲与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王某甲为在法院执行中保留部分财产,与妹夫王某乙共谋编造了300万元的虚假债务,由王某甲出具虚假借条。2017年4月17日,王某乙凭借虚假的借条和事先制造的银行流水向东阳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甲支付3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017年5月12日,东阳市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乙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4月,检察机关接到案外人举报,经调查核实,认为本案存在虚假诉讼事实。金华市检察院遂依法提出抗诉。2018年8月27日,经金华市中级法院指令,东阳市法院予以再审并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撤销原判决并驳回王某乙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同步将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10月22日,东阳市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对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存在庭审毫无对抗性、一方当事人财产正被执行、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等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
5.廖某某、张某某与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5日,廖某某、张某某以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向衢州市柯城区法院起诉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并尽快办理房屋权证。同年9月19日,柯城区法院分别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该公司分别补偿因买卖讼争199号、201号房产给廖某某、张某某造成的损失。调解书生效后,廖某某和张某某均未向法院申请执行。
余某某因与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债权债务纠纷,申请柯城区法院查封该公司财产,法院裁定查封。廖某某以其对199号房产享有物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廖某某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纠纷之诉,要求判决停止对199号房产的执行。廖某某提交的证据包括上述其与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2015年4月22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廖某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廖某某已支付了全部房款。虽然讼争房产未过户登记在廖某某名下,但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及相关民事调解书的证据分析,廖某某对该房产已享有物权,对此,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认可。讼争房产现未过户登记在廖某某名下,廖某某不存在过错,对廖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停止对讼争199号房产的执行。另,张某某亦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衢州市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上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能存在原告利用虚构事实与证据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予以立案审查。后经调查发现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确系虚假,调解案件系双方串通,是为阻止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被法院查封而制造的虚假诉讼。衢州市检察院遂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廖某某、张某某与衢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衢州市中级法院再审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判决撤销三案原判,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系列案件涉案金额达680余万元,当事人及相关案外人之间关系复杂、案情环环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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