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限将至时,是选择插管、上呼吸机等竭尽全力地去挽救生命,还是放弃一切生命维持措施,有尊严、无痛苦地死亡?近日北京市已经成立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市卫生局主管下开展业务。市卫生局负责人表示,“生前预嘱”概念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目前尚处民间推广阶段,卫生行政部门将“观察”其效果和发展,并对该协会在法律范畴内的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所谓“生前预嘱”,就是自己主动签署一项文本,一旦自己突发意外被确诊为不治之症并丧失自主意识,委托别人(一般是好友)替自己完成这份文本,说服并要求自己的家人和医生放弃一切痛苦的医疗抢救措施,让他有尊严地自然死亡。
我们都知道,“安乐死”是中国法律所不允许的,而这样的“生前预嘱”像是在给自己安排“安乐死”,确实又不同于“安乐死”,只是要求在明知无法挽救生命让其有“尊严”的活着,就主动放弃治疗已让其自然的“有尊严”的死亡,虽然没有明显的违反国家法律,但却与传统的伦理道德有出入,无论是自己的亲人和朋友,尤其是为人子女,就算是有一线挽救生命的希望,谁也难以做到“见死不救”,民间更是把这种行为斥之为“大逆不道”,而对于倾家荡产并没有为亲人挽回生命的行为,人们往往会给予赞许,并认为是“尽到了责任”。
实际上,即便是现代医疗科技再发达,家中经济再殷实,依然有很多疾病难以治愈,尤其是一些恶性疾患,不仅没有任何治疗希望,患者本人也会被各种无效质量手段“折腾”的死去活来,而这种依靠辅助设备来延缓死亡时间的治疗,不仅“浪费”了病者家属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对于病患者来说,也是一种极度的痛苦煎熬,生命没有任何质量,但由于传统道德观念的根深蒂固,一般都是选择竭尽全力,明知都是徒劳,但还是希望有“奇迹”出现。
不能不说,“生前预嘱”虽然具有对自己和家人社会有莫大的善意,但却实实在在的面临着传统伦理道德的挑战,而且对签署的“生前预嘱”文本,履行起来也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不是一份受到法律保护而必须履行的合同,同时,对履行时的界定也非常难,因为,任何人都无法确定会不会出现奇迹,而在医疗方面某些奇迹还是时常出现,万一错过了奇迹发生对谁都是遗憾,而且不能排除在履行“生前预嘱”文本的时候会有矛盾纠纷产生,届时恐怕又给法律出了一道难题。
但是,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思想观念总会发生很多变化,“生前预嘱”的出现,并被国家正式注册为协会推广项目,尽管还局限于民间推动,却也反映了人们思想观念正在悄悄的突破某些传统,变得更有理性,像“生前预嘱”这样,人们毫不怀疑其中蕴含的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但却与几千年的传统道德相矛盾,因此,对这个观念的出现,社会和公众也应该给予善意的理解,即便是旁观者,也不要再拿起道德的大棒给予痛击,那样正说明我们的虚伪和愚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