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五月×日,我和另一位公证人员按照与海口市××花园的开发商售楼人员和××银行贷款人员的约定,一同来到澄迈县老城镇,为十余户购买××花园房屋按揭贷款的借款当事人提供上门一条龙服务。
按照一般工作程序,首先由借款当事人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抵押合同,然后由我们办理公证申请、提取核实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证据、做好谈话笔录等项工作。
开始,开发商的人员找来两位借款当事人签订了按揭贷款抵押合同后,由我们进行公证受理程序。两位借款当事人一男一女,均为澄迈县老城镇美且村人,未婚,看上去很年轻,身份证分别标明为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二年出生,称同在海口××房地产公司工作,每人月收入3100元,各自购买房屋一套,每人按揭贷款33―34万元。当询问他们的工作职务时,没有回答。年纪这么小,工资如此高,引起了我的注意。如果该情况不实,这两位借款当事人的还贷能力明显不足。
过了一会儿,开发商的人员又找来一位借款当事人,情况大致与前两位相仿不但不能回答工作问题,而且还说不出在海口的居住地址和电话。
又过了一会儿,又找来一位借款当事人。该人的相貌与其提交的身份证照片有明显的差异。于是,我便在他与银行签订合同之前,向他询问了父母姓名、有几个兄弟姊妹、学历等户口本所记载的情况,被问人除了说出了父亲的姓名,其他一概不知。据此,我当即告之身份与证件不符,不能继续签订合同。
鉴于这种情况和前三人存在的疑点,我们意识到此次开发商组织的购房按揭贷款签约行为村有明显的假按揭的嫌疑。随即,会同银行贷款人员中止了此次上门服务。
据事后了解,该开发商的人员与其找来的借款人均为位同乡,开发商却因周转资金困难不得以采取此次不当的行为。
案例评析:
1、 本案中,开发商以其职工找亲戚、朋友及相熟的人做按揭人,借购房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构成了假按揭的特征。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解决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另一方面是在套取贷款的同时,又因此贷款与彼贷款的性质不同,而从中获取利息差额的好处。客观上扰乱了房贷市场的秩序,加大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
2、 本案中,银行的工作人员未能以按照按揭贷款原则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还款能力和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如果我们不及时地提出问题,将会加大银行后期审贷的困难,甚至会使假按揭成为事实。
3、 基于上述两点的分析,本案也为公证人员在受理审查按揭贷款合同公证的过程中,采用什么对策而立于不败之地带来了新的思考。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要在按揭贷款合同公证的工作中,一方面要处理好与金融机构和开发商的合作关系,在合作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生存;另一方面要在业务工作的第一线坚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为了合作而放弃原则,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放弃社会效益和国家的利益是不可取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通过按揭贷款合同公证的渠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减少经济合同纠纷,降低贷款人的贷款风险和借款人的投资风险,促进房待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