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案情摘要]:两例案例,为你解读强制执行公证
[案例正文]:
案例一
王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80万元,并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因为是朋友,李某不会不借钱给王某,但心里打鼓,万一王某经营不善,自己的辛苦钱将付诸东流。如何才好呢?李某来公证处咨询后,心里有了底。
李某和王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在协议中,借款人王某明确表示“如借款期限届满不能还款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在公证处对此协议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借款期限届满,王某确无能力还款。双方又来到公证处,公证处为李某签发了执行证书。李某凭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省去了一审、二审的诉讼程序,尽快收回了欠款。
案例二
张小兵和赵军二人系朋友关系。张小兵因经营需要,向赵军借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为期半年,并同意将自己的一辆本田轿车抵押给赵军。赵军认为:如张小兵届时无力还款,还要打官司才能把车变更到自己名下,不如办理一个法律手续,简单又保证能达到目的。经人介绍,张赵二人共同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予以他们之间的《借款抵押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后来,张小兵经营失败,无力还款。赵军即持经公证的合同,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到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并经车管部门将汽车变更到了自己名下,保障了自己财产不受损失。